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5年第265号)规定,现就做好湖南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公告如下:
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公司或法人,需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,对达到要求的核发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。
二、凡持有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的化妆品生产企业,可自2016年3月31日起,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,省局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,达到要求的换发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。2017年1月1日起仍未换领新证的,原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自动废止,不得再从事化妆品的生产。
三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食药监药化监〔2013〕213号)要求,原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有效期自动顺延的,其有效期可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。
四、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,仍按原检查程序和要求审核,符合要求的,核发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。已申请但未进行现场审核的企业,可主动撤回申请,按照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》要求积极筹备,按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再申请核发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。
特此公告。
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16年3月23日